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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有关问题通知

鄂人社职管〔20108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2010

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社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中央在鄂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4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管理

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其考务工作由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会计考办)承办。

二、考试工作

(一)凡符合《湖北省会计系列会计(财税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鄂职改办〔2000154号)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报考人员(含中央在鄂单位报考人员,下同)的资格审查,按属地原则,由各级人社职改部门负责。

(三)报名时间:2010625­日—710日。

(四)报考人员须填写《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2)。各市(州、林区)、县(市、区)报考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审核(盖章),经市(州、林区)人社职改部门审查合格(盖章)后,送市、州会计考办汇总集中送省会计考办办理报名手续;省直单位、中央在鄂单位及其他报考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审核(盖章),并经省职改办审查同意后,到省会计考办办理报名手续。

(五)考试时间为2010958301200;考试地点设在武汉市区,具体考试地址以准考证为准;成绩查询网址:湖北省财政厅(www.ecz.gov.cn)和湖北省会计学会网(www.accahb.com)

(六)考试科目及方式。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考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根据考培分离的原则,考生可自愿到湖北省会计学会征订《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大纲》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高级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用书》。

(七)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的合格证,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此证3年内在全国范围有效。省内当年评审使用的成绩合格标准由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确定,并核准名单由省会计考办核发合格证,此证只在本省当年有效。

(八)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以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社厅组织的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外语、计算机按规定可以免试者除外)。其中,《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外语、计算机成绩按量化评审有关规定折算分值,进入量化评审体系。20082009年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的人员,申报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时成绩有效。

三、其它相关事项

(一)各级党政机关中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评审。

(二)中级职称为审计师、经济师(财税专业)、讲师(会计学专业)等相近专业的,符合申报高级会计师基本条件,可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考试合格者经省职改办审查同意可申报转评晋升高级会计师;其他专业的中级、高级职称,原则上不能转评晋升高级会计师,确因工作需要转评晋升高级会计师的,须先考试取得会计中级职称,并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申报。

(三)有关申报高级会计师的材料报送及评审工作另行通知。

四、考试费用

按照鄂财综发〔200312号文件的规定,《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考务费为每人100元。

五、相关表格下载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破格人员资格审查表》、《非本专业职务改报转评、晋升本专业职务审批表》、《职称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免试审批表》在湖北省财政厅网—网上办事栏目下载(网址:www.ecz.gov.cn)。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是国家为促进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高级会计人才综合素质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各级政府人社、财政职改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协调,广泛宣传,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严谨求实,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确保我省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评结合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财务部门:

为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选拔高级会计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研究决定,2010年度继续在全国范围推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中的考试(以下简称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和确定合格标准,对阅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负责组织专家命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试题。

各地区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协商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党中央、国务院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统一简称中央单位)的会计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持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    各地区的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进行。中央单位的评审工作,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组织进行;没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中央单位,可按规定委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其他中央单位或所在地省级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

二、考试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或中央单位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二)考试实施

1.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2.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及高考定点学校。考试日期为201095(星期日),考试时间为上午8301200.

3.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4.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确定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三、考试有关要求

(一)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运送与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二)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三)中央单位所属会计人员依据本部门规定破格条件报名的,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同意,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应为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四)中央单位在确定本部门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时,如有需要,可与当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联系,取得本部门考试人员成绩相关信息。

在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告财政部会计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全国会计考办联系人:

财政部会计司:魏晓惠

联系电话:010-68552546(传真)、6855302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陈哲浩

联系电话:010-84207349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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